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情况怎么写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核心诉求是明确离职原因并主张合法权益,撰写时需结合具体情形调整表述。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可主张随时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具体表述需区分不同情况:
1. 若存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合同的情况:辞职信中可写明“因公司未依法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人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2. 若存在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辞职信中可写明“因公司未依法与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已超过1年,现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入职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及经济补偿”;
3. 若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或补偿的情况:辞职信中可明确“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拒绝支付补偿,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保留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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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多次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如书面声明不愿签),此时劳动者以“未签合同”为由辞职,可能无法主张二倍工资,因为未签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
2. 用人单位已补签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辞职前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倒签至入职时间),且劳动者已签字确认,此时劳动者再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可能不支持,因为补签行为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追认;
3.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殊情形:若劳动者实际是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未签合同不直接承担责任,劳动者需向派遣单位主张二倍工资,若错告用工单位,会导致仲裁被驳回,延误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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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2012年修正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未签劳动合同的辞职场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解除事由,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入职满1个月后至满1年的部分);若离职时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应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单位违法(未签合同)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综上,未签劳动合同辞职的核心权利主张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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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头离职后直接走人:未书面提交辞职信或留存证据,后续单位可能否认劳动者因“未签合同”离职,反而主张劳动者“旷工”,导致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无法主张;
2. 未收集证据直接维权:仅口头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但无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可能因证据不足败诉,无法获得二倍工资;
3. 超过仲裁时效才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入职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二倍工资的时效),若离职后超过1年才申请仲裁,单位会以“时效已过”抗辩,劳动者将失去胜诉权。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可及时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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